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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銷售假藥如何認定為明知?

藥店銷售假藥如何認定為明知?

藥店銷售假藥如何認定為明知?

藥店銷售假藥如何認定為明知?

刑法修正案八對生產、銷售假藥罪進行了修改,由抽象危險犯修改為行為犯,不需要達到“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即可入罪。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行為人仍需明知其所生產、銷售的是假藥才可定罪。部分藥店正常經營時無意中銷售了假藥,不構成銷售假藥罪,否則就有客觀定罪之嫌。但是,許多藥店的經營者銷售假藥被查處後,出於驅利避罪的本能考慮,往往聲稱不知道是假藥。如何來正確審查認定其主觀認知,做到不枉不縱,給辦案人員帶來不少困惑。

不能僅以行為人是否承認明知為認定標準。對於行為人主觀明知的界定,除其供述明知系假藥這一情形外,還應包括應當知道是假藥的主觀認知狀態,這需要結合具體案件事實來綜合判斷認定。如實踐中存在的“小渠道”購進藥品,即向不具有正當資質的私人購買藥品等情形,都應當認定為明知是假藥。藥店的經營者均接受了相關法律、業務的培訓,應當知曉《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

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的生產企業、批發零售企業都應當取得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購進藥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購銷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

因此,未查驗授權文書、隨貨同行單等證明材料向無有效證件的私人購進藥品、未查驗許可證、GSP證書等藥品合格證明、未索要發票等“小渠道”進貨行為,反映出行為人主觀上對購進藥品系假藥持希望或者放任心態.

生產、銷售假藥罪如何量刑

1、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3、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

4、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構成侵犯智慧財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5、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藥店銷售假藥這對於買藥的人來說是堅決不允許的行為,而且這一行為很可能會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到很嚴重的傷害,因此,我國只要查出誰銷售假藥,不管是明知還是無意,那麼一律都會受到處罰,這也為了保護他人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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