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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假釋不適用的物件是什麼?

刑法中的假釋不適用的物件是什麼?

刑法中的假釋不適用的物件是什麼?

一、《刑法》中的假釋不適用的物件是什麼?

《刑法》中的假釋不適用的物件有:屬於拘役和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故意傷害罪除外)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因為貪汙罪、受賄罪被判處死緩同時終身監禁的犯罪分子,在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減刑、假釋。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並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於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

二、假釋的程式規定

根據《刑法》第82條的規定,假釋依照減刑程式進行。此外,根據《刑法》第81條第1款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後,應即報請高階人民法院複核。高階人民法院同意假釋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釋的,應當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

(2)高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准假釋案件的報告、罪犯具有特殊情況的報告、假釋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書;不予核准的,應當作出撤銷原裁定、不準假釋的裁定書,不符合條件的是無法適用於假釋的。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假釋的有關規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和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對假釋行為進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標籤: 刑法 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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