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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有嗎

刑法對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有嗎

一、《刑法》對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有嗎?

刑法對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有嗎

是有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價值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

(三)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嚴重影響部隊正常戰備、訓練、工作、生活和完成軍事任務的;

(四)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給軍事設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

(五)有其他情節嚴重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 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的認定是怎麼樣的?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這三種犯罪的物件都涉及到房地產,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應注意正確區分其界限。其主要區別是:

1、犯罪侵害的客體不同。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侵害的是軍隊房地產的管理秩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是國有土地管理秩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是國有土地管理秩序。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的物件是軍隊的房地產,表現為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的產權關係,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物件是一般土地,表現為轉讓、倒賣這些土地的使用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物件是國有土地,表現為將這些國有土地非法低價出讓。

3、犯罪主體不同。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的主體是軍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是一般公民,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綜合上面所說的,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的行為是會讓國家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這也是違反了國家對軍隊房地產的管理秩序,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一般是可以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嚴重的後果是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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