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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指定監視居住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檢察院指定監視居住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檢察院指定監視居住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一、檢察院指定監視居住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1、指定監視居住的決定由檢察院和法院作出,由公安機構執行;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由國家安全機構執行。若犯罪嫌疑人無固定居所的,可以當然對該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若該犯罪嫌疑人有固定居所的,只有在該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時,若認為有礙偵查的,報上一級公安機構批准,可以指定監視居住;除了無法通知的以外,都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以後24小時以內通知。

2、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構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二、監視居住的必備條件有什麼?

第一,監視居住作為取保候審的補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能繳納保證金,從而在客觀上不能適用取保候審措施,可以採取監視居住;

第二,監視居住作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條件,具備5種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指定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監視居住屬於取保候審的補充措施,犯罪嫌疑人不能繳納保證金時,可以採取監視居住,監視居住可以替代逮捕,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但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實行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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