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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期最短是多長時間?

管制刑期最短是多長時間?

一、管制刑期最短是多長時間?

管制刑期最短是多長時間?

管制作為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規定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為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屬於剝奪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群矯正。”“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二、管制如何執行

公安機關在執行管制時,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判決,告知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活動範圍、地域和必須遵守的有關規定,並向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有關群眾宣佈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管制期限,是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等。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應把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列為重點人口依法進行管理,防止漏管失控。在監管工作中,要依靠群眾對罪犯逐個建立監督考察小組,依法對罪犯進行經常性的認罪伏法教育和監督考察。定期組織群眾對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進行評議。對於出現遷居、死亡等變動情況,應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判機關。

應當減刑的,由公安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由受理減刑建議書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裁定。如果在管制期間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其餘罪,應由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程式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根據刑法第39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聚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告執行機關批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管制屬於我國刑事處罰當中的主刑之一,是一種短期限制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罰,也就是說管制是由期限限制的。在管制期間,犯罪分子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根據公安機關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相關事項,如果再次違法的,則需要從重進行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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