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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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1、構成本罪既遂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犯罪情節達到特別嚴重程度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規定從重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立案標準有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立案標準為: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4、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6、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
(3)犯罪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資訊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4)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是需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非法獲得、出售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在500條以上;非法獲取、提供通訊內容在50條以上;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明明知道他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還為他人提供資訊;這些都可以按照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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