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處罰辯護 >

什麼是二級毒品罪的犯罪行為?

什麼是二級毒品罪的犯罪行為?

什麼是二級毒品罪的犯罪行為?
什麼是二級毒品罪的犯罪行為?

一、什麼是二級毒品罪的犯罪行為?

毒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和國際有關禁毒法律、法規,破壞毒品管制活動,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從行為的性質把毒品犯罪分為消費型、經營型、持有型和破壞禁毒活動型四類。

其中,經營型毒品犯罪具體包括: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2、走私製毒物品罪;

3、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

4、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5、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二、毒品犯罪行為的種類有哪些?

1、緝毒警察掩護、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應從重處罰;

2、強行給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癮的,成立強迫他人吸毒罪;

3、窩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屬於窩藏毒贓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法條競合,應以窩藏毒贓罪定罪處刑;

4、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都有數量要求;

5、非法持有毒品的,不限於本人持有,還包括通過他人持有;

6、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時,無須知道誰是所有者;

7、因販賣而持有毒品的,只需定販賣毒品罪一罪即可,無須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8、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居間介紹,代購代賣的,即使沒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販賣毒品罪;

9、甲認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將數量較大毒品委託給乙保管時,甲和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10、行為人對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販賣的,在量刑時無須重複計算毒品數量。

三、毒品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樣,其構成應具備四個要件:

(1)毒品犯罪客體,即指我國《刑法》和有關禁毒的法律法規所保護的而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關對毒品進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會管理秩序;

(2)毒品犯罪客觀方面,即指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有關毒品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等,其中,危害行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

(3)毒品犯罪主體,即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毒品犯罪行為的自然人和法律規定的犯罪單位;

(4)毒品犯罪主觀方面,即指犯罪主體對自己故意實施的毒品犯罪行為及造成危害社會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涉毒”活動,從來就是我國嚴厲打擊的,甚至對於一些毒品行為,《刑法》中還規定了有關的罪名,如走私毒品罪、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等。而毒品犯罪可以說就是所有毒品類罪名的總稱,其中就各個不同的毒品犯罪,要求的立案標準不同,客觀表現也不一樣,自然《刑法》規定的量刑標準也是存在差異的。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一切毒品犯罪的行為的,因為毒品犯罪的行為,不僅僅是會對我國的公民的人身健康造成嚴重的損害,也是會對我國的社會秩序造成極大的破壞的,如果是行為人實施了販賣、走私毒品等犯罪行為的,都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xingshi/xingshichufa/e6w7w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