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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毆打司機有什麼處罰?

乘客毆打司機有什麼處罰?

一、乘客毆打司機有什麼處罰?

乘客毆打司機有什麼處罰?

乘客毆打司機,如果造成人員傷亡及重大財產損失嚴重後果,則涉嫌故意傷害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正在駕駛車輛而且車上有人,則會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乘客毆打駕駛員的行為本身就違法。作為一個有正常判斷能力的人,應當預見自己的這種行為可能會造成嚴重後果。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裝置罪、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裝置,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裝置罪、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裝置、燃氣裝置、易燃易爆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區別是: 根據我國刑法法條中的相關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手段或者方法外,採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險方法”。對“以其他危險方法”加以正確的理解和界定的關鍵是如何準確界定“其他”。界定“其他”的涵義,即是要明確“危險方法”是相對哪些行為而言。一般說來,這裡的其他危險方法包括兩層含義:

第一,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

第二,其他危險方法應理解為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這種危險方法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

第三,其他危險方法應當理解為,是現行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的危險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已經涉及到的具體罪名規定的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否則就應當以刑法規定的具體罪名予以定罪,而不以本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希望發生危害社會的嚴重後果,但是應當預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輕信能夠避免,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

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不僅會給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危害,也是會給社會治安和秩序造成危害,那麼當發生了違法行為後,司法機關是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立案調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充分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後,既可以進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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