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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組織賣淫罪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協助組織賣淫罪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協助組織賣淫罪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最新協助組織賣淫罪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1、犯協助組織賣淫罪的,一般是對行為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犯本罪情節嚴重的,則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協助他人組織婦女包括男性賣淫,即為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提供方便、創造條件、排除障礙的行為。

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不以組織賣淫罪的從犯論處。

在具有營業執照的會所、洗浴中心等經營場所擔任保潔員、收銀員、保安員等,從事一般服務性、勞務性工作,僅領取正常薪酬,且無前款所列協助組織賣淫行為的,不認定為協助組織賣淫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協助組織賣淫怎麼認定

協助組織賣淫罪,一般是指在組織他人賣淫的共同犯罪中實施協助活動的行為,如幫助招募、運送人員、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協助組織賣淫罪中也有“情節嚴重”的法定刑設定,對於該情節的把握,目前也沒有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掌握的標準不一。例如,有的法院在制定的司法性檔案中將協助組織他人賣淫三人次的情形作為“情節嚴重”的一個標準。該標準容易導致在辦理此類案件過程中多數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被認定為“情節嚴重”,從而實質上不適當地提高被告人的刑罰,造成罪責刑不相適應或不均衡,損害司法公信力。

我們認為,在認定協助組織賣淫罪中的“情節嚴重”時,也不能僅強調協助組織賣淫的次數和人數,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協助組織賣淫的作用大小,有無協助組織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有無協助組織患有嚴重性病的賣淫者賣淫,是否兼有多種協助組織行為,是否曾因協助組織賣淫受過行政處罰等。

組織賣淫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而協助組織賣淫雖不是組織他人賣淫,但卻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別是有些協助者的行為手段惡劣,造成的後果特別嚴重。因而對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予以懲處,有利於震懾這類犯罪分子,維護社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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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協助 處罰 賣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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