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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過看守所的會有案底嗎?

進過看守所的會有案底嗎?

進過看守所的會有案底嗎?

一、進過看守所的會有案底嗎?

進過看守所的是不是會有案底,應當是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進過看守所算不算有前科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被判刑後進看守所服刑的,會有前科,如果只是在看守所羈押未判刑的,不算有前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二、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是什麼?

人犯在學習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於犯罪記錄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實際上沒有經過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之前,都不能夠判定任何人是屬於有罪的狀態,所以從這種情況上來看的話,必須是被定罪量刑之後才會存在著犯罪記錄,但是經過看守所是不一定的。

標籤: 案底 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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