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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三歲女兒童會判什麼罪?

猥褻三歲女兒童會判什麼罪?

一、猥褻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猥褻三歲女兒童會判什麼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該罪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本罪侵犯的物件是兒童,即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滿足慾望為目的,用其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猥褻兒童罪行分辨

姦淫不滿14週歲幼女的強姦行為與猥褻兒童的行為,都可能表現為摳摸下身、吸吮、摟抱等行為,且都不需要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強制性方法,有相似之處。但兩者之間有著本質的不同,主要有:

(1)行為的主體不同。前行為的主體必為男子,後行為的主體既可以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為的主體年滿14週歲即可構成犯罪,後行為的主體則要求年滿16週歲才能構成其罪。

(2)有無姦淫的目的不同。前行為的目的在於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即與之發生性關係;後行為則無此目的,其是為了通過猥褻兒童來滿足、興奮自己的畸形、變態的慾望。

(3)行為的方式不同。前行為的方式為姦淫的行為,只能發生在異性之間;後行為幼女即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方式則為除性關係以外的所有淫穢、下流行為、既可以發生在異性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

(4)所侵害的物件不同。前行為所侵害的物件為未滿14週歲的幼女;後行為所侵害的物件則為未滿14週歲的兒童,既可以是女性兒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兒童。行為人在姦淫幼女的前後,實施了摳摸幼女下身、要幼女為之玩弄等猥褻行為的,屬吸收犯,後行為被前行為所吸收,應以吸收行為即前行為構成的強姦罪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猥褻三歲女童屬猥褻兒童罪,由於年齡很小,一般會從重處罰,而對未成年造成傷害的,按規定也要從重處罰。結合實際的具體情況和不同因素會有不同的量刑,但是如果是在公共場所等猥褻兒童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而追究其其他法律責任並且同猥褻兒童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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