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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假釋期後犯罪的犯罪分子如何處罰?

我國對假釋期後犯罪的犯罪分子如何處罰?

我國對假釋期後犯罪的犯罪分子如何處罰?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對於一些在獄中表現好、有悔改意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後可以給與假釋,這是對犯罪分子教育和改造的一種手段。如果其假釋期後犯罪應該面臨什麼處罰?本站小結合有關法律知識給大家做個簡單介紹。

一、如何進行假釋?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

假釋在我國刑法中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適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於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假釋。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假釋。

二、假釋期間再犯罪如何處罰?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稽核同意後,提請罪犯服刑地的高階人民法院裁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內,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將犯罪分子收監執行,將原來沒有執行的刑罰與對新罪所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規定,重新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如果犯罪分子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但還沒有構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的建議,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的,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送到原來執行的監獄收監。如果沒有發生上述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由公安機關向犯罪分子和當地群眾、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公開宣告假釋期滿。

綜上所述,假釋制度的設立是為了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改造,犯罪分子應該珍惜假釋機會。按照規定,假釋期滿後,當事人如果沒有違反相關規定,應該視為刑罰執行完畢。如果其在假釋期後犯罪,屬於重新犯罪,要面臨加重處罰,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濟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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