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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6個月嗎?

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6個月嗎?

一、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6個月嗎

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6個月嗎?

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不是6個月。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三十七天,公安機關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程式是怎麼樣的

1、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稽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

2、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稽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3、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

4、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5、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刑事拘留一般是針對於執法人員在偵查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一種強制措施,但拘留也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不會超過三十七天,如果超過規定的時間,執法人員是會承擔法律責任,所以,一定要抓緊時間找證據,只有擁有犯罪的事實才能依法的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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