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能請律師會見嗎?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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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拘留能請律師會見嗎?
1、刑事拘留能請律師會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2、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辯護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會見的規定如下:
(1)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2)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二、律師會見在押人員的一般程式是怎樣的?
律師會見在押人員的一般程式為辦理會見手續、確認《授權委託書》、瞭解案件情況、製作會見筆錄、交接手續等。
1、辦理會見手續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向羈押場所出示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委託書,如有翻譯人員參加會見時,還應當出示偵查機關准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證明。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應當出示偵查機關《批准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2、確認《授權委託書》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徵詢其是否同意聘請律師。如表示同意應讓其在聘請律師的《授權委託書》上簽字確認;如表示不同意應記錄在案並讓其簽字確認。
3、瞭解案件情況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瞭解有關案件的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認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
(4)如果認為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
(5)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式是否合法;
(6)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4、製作會見筆錄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制作會見筆錄,並交犯罪嫌疑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確認無誤後要求其在筆錄上簽名。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錄音、錄影、拍照等,但事前應徵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5、交接手續
律師會見完畢後應與羈押場所辦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續。
已經被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現行犯、或者是重大犯罪嫌疑人,具有為自己請辯護律師的資格。特定律師在接受委託之後,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會見被拘留者,在會見期間是需要遵守相關規定的,若是違反規定,律師可能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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