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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換押手續怎麼辦理?

檢察院換押手續怎麼辦理?

一、檢察院換押手續怎麼辦理?

檢察院換押手續怎麼辦理?

檢察院換押手續換押時,由移送機關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一聯送達,其餘各聯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接收案件後,填寫《換押證》,加蓋公章後送達。

對進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程式的,由移送案件的高階人民法院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死刑案件,由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檢察院審查批捕需要辦理換押手續,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所以提請逮捕需要換押。

二、換押範圍是什麼?

準確掌握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有效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維護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換押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換押範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應當辦理換押手續:

1、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2、人民檢察院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以及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後重新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3、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移送人民法院審理的;

4、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後提請人民法院恢復審理的;

5、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抗訴以及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

7、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進入死刑複核程式,或者死刑複核法院與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屬同一法院,案件進入死刑複核程式,以及死刑複核後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發回重新審判的;

8、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階段改變辦案機關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超期羈押這樣的一種情況是有非常明確的限制性的規定的,如果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之下是可以採取換押手續的,這個時候是需要機關填寫換押證並且加蓋公章,然後送交給看守,其他方面的一些材料隨案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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