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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罪與濫發補貼的區別

貪汙罪與濫發補貼的區別

貪汙罪與濫發補貼的區別如下:
依據《刑法》的規定,貪汙罪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犯罪,而濫發補貼構成犯罪的,是屬於濫用職權,會構成濫用職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貪汙罪與濫發補貼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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