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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縣拘留所接見時間是什麼時候?

開縣拘留所接見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開縣拘留所接見時間是什麼時候?

開縣拘留所接見時間是什麼時候?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訊權利,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訊管理規定。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1、拘留所回見時間:每週一、四下午14:00——15:30。會見次數:每名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會見一般不超過二次。

2、當日每名被拘留人原則上只能會見一次,近親屬(指父母、祖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優先。會見前必須在會見登記視窗登記後方可會見。會見人員一般不超過3人,特殊情況須經所領導批准。每次會見不超過半小時,本所有權根據會見量等情況對會見時間進行調整。

二、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區別有什麼?

1、關於羈押的物件。拘留所羈押的是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受到行政拘留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不到一年的,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在看守所中服刑。

2、關於羈押期間。被羈押在看守所裡的人,既有可能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也有可能被批准逮捕。從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最長時間是37天。一個刑事案件從偵查到判決快則三個多月,慢則一年半載,要依據具體的案情來定。拘留所羈押的最長時間是15天,具體會依據違法情節輕重判定天數。

3、關於會見權。羈押在拘留所的人,可以會見家人。根據《拘留所條例》相關規定,被拘留人有會見、通訊權利,因此家人可以探視,只要向拘留所提交申請即可。羈押在看守所的人,不得會見家人,可以會見律師。

綜上所述,因為違法行為被行政拘留的,當事人會被關在就近的拘留所。作為家屬可以在規定的時間接見當事人,各地執行的政策不同。開縣拘留所規定在每週的週一和週四,下午可以探視被拘留人員,原則上每次只能一名親屬會見,時間不得超過一個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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