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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在逃和批捕在逃的區別是什麼?

刑拘在逃和批捕在逃的區別是什麼?

刑拘在逃和批捕在逃的區別是什麼?

一、 刑拘在逃和批捕在逃的區別是什麼?

刑拘和批捕在逃區別主要在於適用階段不同、處罰後果不同,刑拘在逃是公安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的真相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了刑事拘留的措施以後,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拘留的情況下還在找機會逃跑,而批捕在逃是已經被人民檢察院出示逮捕令的情況下在逃。在逃犯如果被抓獲的話,會從重判決。

1、批捕在逃:指已經被檢察院出示逮捕令的情況下在逃,批捕在逃與刑拘在逃的執行形式是一樣的,但是批捕在逃更具法律效力;

2、刑拘在逃: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情況下,找機會逃跑。在逃犯如被抓獲應當從重判決,如投案自首的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 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 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2、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許可權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 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於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犯罪分子存在違法犯罪事實的,是需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合法的處理的,涉及到逃跑的情況必須是需要從嚴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但不同司法審理階段的逃跑,其認定結果也是不同的,應當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標籤: 批捕 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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