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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一般取證有哪些方法

詐騙罪一般取證有哪些方法

一、詐騙罪一般取證有哪些方法

詐騙罪一般取證有哪些方法

詐騙罪一般取證方法:

被害人要寫書面的報案材料,寫明被騙經過,提供破案線索:嫌疑人特徵、被騙數額、如何交付財產、嫌疑人的詐騙手段等,公安機關可以製作詢問筆錄,詳細瞭解案件情況,公安機關接受被害人報案後,立案偵查,採取措施,收集犯罪證據:抓獲嫌疑人進行訊問,製作筆錄,查明嫌疑人戶籍資訊、有無犯罪前科、有無同案犯、詐騙手段、詐騙數額、贓款去向、安排被害人進行辨認、追繳作案工具、向銀行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嫌疑人涉案財產、銀行賬戶,刑事拘留後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逮捕嫌疑人後繼續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詐騙罪的共同犯罪數額怎麼認定

詐騙罪的共同犯罪中,是各犯罪分子共同造成了被害人受損的犯罪結果。其立案標準應以受損總額計算,而不能以分贓所得計算。共同犯罪是一種犯罪的特殊形態,在定罪的時候需要把它作為一個整體,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均指向犯罪結果的犯罪金額。經濟犯罪均是故意犯罪,經濟犯罪共犯指向的,應是其參與整個犯罪的犯罪金額。

《刑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標籤: 取證 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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