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 經濟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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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個人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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