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 經濟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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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獲得財物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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