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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裁員國家賠償嗎?

關於公司裁員國家賠償嗎?

關於公司裁員國家賠償嗎?

國家賠償,是因為違法行為的行為人是國家機關或者是該機關工作人員,有很多人都對於公司裁員是否國家會進行賠償,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你,這個是不可能的,國家賠償的違法主體是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公司是一個民營企業,與國家沒有關係。那麼小編詳細的解釋一下公司裁員國家賠償嗎

一、公司裁員國家賠償嗎

1、合法裁員,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2、違法裁員(如程式違法等),單位應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 人員。”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裁員分為合法裁員和非法裁員,支付的賠償是不一樣的。合法裁員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裁員,並支付經濟性補償。非法裁員為未按照法律規定裁員,是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的。

1、合法裁員的要求: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2、合法裁員的經濟性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非法裁員的經濟性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裁員國家賠償嗎,當然不是國家進行賠償,但是用人單位是要給予一定的賠償的,首先裁員有分合法和非法,合法的自然賠償就少一些,只需要支付經濟的補償金就好,但是如果說是非法裁員就已經違背了合同法中關於解除合同的約定,就要支付賠償金。

標籤: 裁員 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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