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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賠償金額最多是否有限制

關於國家賠償金額最多是否有限制

關於國家賠償金額最多是否有限制


其實申請國家賠償的原因無外乎於就是對某些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或者是在刑事案件當中的某些特殊情形而提起的國家賠償。儘管原因就包括這兩種,但這一過程當中,有可能會因為某一種決定就侵犯到了公民的多種合法權益。所以大家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也是,關於國家賠償金額最多是否有限制?

一、關於國家賠償金額最多是否有限制?

《國家賠償法》中沒有對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的賠償數額作最高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根據《國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2014年5月27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統計資料,從有利於保護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出發,2014年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每日賠償金額按照2013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200.69元計算。

二、相關法律知識:

《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在國家賠償法當中,如果國家公職人員侵犯到了公民的財產權利,或者是生命權利,比如說因為冤假錯案而直接被判處死刑的情形申請國家賠償,對國家賠償的上限並沒有規定。除了這兩種情況以外,因為其他原因提起的國家賠償,在賠償數額上都有著限制。

標籤: 國家賠償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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