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罪規定是什麼?
- 暴力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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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罪規定是什麼?
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罪是不存在的,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屬於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實害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表現方面是什麼?
(1)、行為的非法性,即沒有非法阻斷的理由。有合法依據的行為則不能成立故意殺人罪,如正當防衛中殺死不法侵害者、對死刑犯依法執行死刑等。
(2)、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行為可以是積極的作為,如槍擊、利用他人或動物,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如母親不給嬰兒餵奶導致其餓死。不作為方式的故意殺人比較少見,一般要求行為人對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負有特定義務為前提,這種責任或義務的形式或者基於身份、職務,或者基於先前行為,如一成年人帶一未成年外出,在遇野獸侵害時,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放任其死亡結果的發生,就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
(3)、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行為必須與死亡結果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故意殺人罪是實害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剝奪他人的生命,那麼肯定是屬於一種違法犯罪行為的,而根據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明確的規定,如果情節比較輕微的,就是按照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甚至是判處死刑,這些都是可能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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