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的執行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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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的執行管轄如何確定?
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自願,在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基礎上,在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就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製作的調解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據以強制執行的法律根據之一。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為了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權利,更有利於債權的實現,已將執行管轄條款修改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法院或者與第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依照這一規定,對於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一審法院和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法院都有執行管轄權,申請執行人可以在這兩類法院之中自由選擇。
對於對調解書的執行管轄問題,也應作出寬泛的理解:調解書既是民事判決、裁定之外的其他法律文書,可以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也可以將其看作是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執行根據,由原審理法院或者與原審理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如果當事人分別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就由最先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執行。
製作和不製作調解書的事由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書】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不製作調解書】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調解書的執行管轄,結構格式,製作和不製作調解書的事由都是在調解書的執行中應當注意的問題,對於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情況,要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找符合管轄權的法院執行有關判決,這樣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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