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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被告適格

民事訴訟被告適格

民事訴訟被告適格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被告是否適格

  鄉政府是行政機關,但是並非行政機關的行為就全部是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也可以成為民事行為的主體
  由於鄉政府通過“變賣協議”出賣土地使用權,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於、張二人以民事訴訟起訴鄉政府是可以的。這不是承包,是出賣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是不允許買賣的。
  鄉政府與5戶簽訂了5萬元補充協議無效,因為既然已經出賣了土地使用權,鄉政府就沒有了使用和支配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了。
  法院受理了沒有?以什麼名義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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