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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和仲裁的區別

訴訟和仲裁的區別

訴訟和仲裁的區別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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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1、管轄權取得不同。民事訴訟為法定管轄,及法律規定管轄確認,或者合同約定管轄。仲裁必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2、審理不同。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某些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於保守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祕密和維護其商業信譽。
3、監督程式不同: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並適用司法監督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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