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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開設賭場罪判決書是怎樣的?

網路開設賭場罪判決書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在受理他人的舉報有人在網路上開設賭場之後,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即可開始偵查,並且需要在限定的時間之內,得到偵查結果,之後需要將案件移交給人民檢察院審理,審理結束之後,需要出具網路開設賭場罪判決書。

網路開設賭場罪判決書是怎樣的?

刑 事 判 決 書

刑事判決書連結

(2015)海刑初字第924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文×,綽號開心,女,1978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於2014年7月3日被羈押,因涉嫌犯賭博罪,於同年8月8日被逮捕,2015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文欣、李紀丹,北京市必浩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1,綽號二鵬,男,1987年2月12日。因賭博,於2014年6月30日被羈押,同年7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人民幣五百元;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於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海淀區看守所。

辯護人武良軍,北京市中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2,綽號月亮,女,1979年3月29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於2014年7月4日被羈押,同年8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海淀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雪峰,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孫×,綽號小鑫,男,1985年1月1日。因賭博,於2014年6月30日被羈押,同年7月1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於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2015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公訴刑訴(2015)6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文×、張×1、張×2、孫×犯賭博罪,於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曉丹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文×及其辯護人王文欣、李紀丹,被告人張×1及其辯護人武良軍,被告人張×2及其辯護人張雪峰,被告人孫×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並經本院審理查明,2014年6月世界盃足球賽期間,被告人張×1、孫×在本市海淀區健德橋西南角福美炫彩遊戲廳等處組織鄭×、趙×等人(均已另案處理)以競猜世界盃足球賽賽果的方式下注賭博,被告人文×負責接莊,進而從中獲利。經查,被告人文×與張×1之間的賭資往來共計人民幣306.31萬元,其中被告人孫×涉及的賭資往來共計人民幣68.05萬元。在此期間,被告人張×2明知文×組織賭博活動,仍提供賭球網站賬號供文×進行投注,涉及賭資共計人民幣61.63萬元。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張×1、孫×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年7月3日,被告人文×被抓獲歸案;次日,被告人文×協助民警將被告人張×2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文×、張×1、張×2、孫×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四被告人的供述,證人武×、康×、路×、孟×、岑×、呂×、趙×、周×1、劉×1、劉×2、劉×3、施×、張×3、柳×、張×4、鄭×、趙×、陸×、周×2、張×5、崔×的證言,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物證照片,銀行賬戶明細,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受案登記表,辨認筆錄,辦案說明,到案經過,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文×的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為,文×平時表現良好,主觀惡性較小,系初犯、偶犯,始終配合公安機關的行動,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有立功的表現,且文×的父母和孩子都有病,懇請法庭從輕處罰。被告人張×1的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為,本案具有較大的偶然性,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法律意識淡薄,與一般的賭博有所區別,其被抓獲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建議法庭本著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張×1從輕處罰。被告人張×2的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為,張×2在本案中起到的是輔助作用,是從犯,認罪態度較好,其作為單身母親還有兩歲的孩子需要撫養,懇請法庭對張×2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文×、張×1、張×2、孫×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文×、張×1、張×2、孫×犯有賭博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罪名成立。鑑於四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被告人文×有立功表現,本院對四人均依法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針對被告人張×2的辯護人所稱張×2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張×2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但其行為性質已由其涉及賭資進行評價,可不認定為從犯,本院在量刑時對此酌予考慮。綜上,本院對被告人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條;被告人張×1、張×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對被告人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1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張×2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文×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孫×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李 元

人民陪審員  王俊申

人民陪審員  張淑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法律規定:

1、刑法第303條、刑法修正案 (六)第十八條

2、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3、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號)

4、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可以知道,對於那些涉嫌開設賭場的行為,一般都是會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的。與其他型別的判決書一樣,在該判處書中,需要載明各方責任主體的基本資訊,詳細記述某責任主體的犯罪行為。

標籤: 開設 賭場 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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