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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先行儲存7日怎麼算

證據先行儲存7日怎麼算

證據先行儲存7日一般視為自然日。《行政處罰法》中並沒有規定證據先行儲存7日為自然日還是工作日,但是一般會認定為是自然日,這樣是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符合《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證據先行登記儲存的立法精神。

證據先行儲存7日怎麼算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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