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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申請時間

證人出庭申請時間

我國在案件的審理過程當中是十分注重對於證據的應用的,不僅是物證,人證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在出庭審判的過程當中,證人的使用對於雙方的輸贏來講都是至關重要的,如果想要證人出庭作證的話,需要提交一定的申請,這個申請是有時間限制的。具體來講,如果想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話,時間和程式應當是怎樣的?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

證人出庭申請時間

一、申請的時間:

在民訴證據規則裡面已經明確規定了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都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在原來的法律規範裡面寫的是舉證期滿的前十日,這是一個限制性比較強的規定,現在把前十日刪去之後,變成了舉證期限屆滿之前,就可以給雙方更多尋找證人,並且勸說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對於整個案事件的還原和判決的公正又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保障。

二、作證義務:

1.對於證人來講,如果知道與案件相關的事情的話,就必須要出庭作證,這是我國的法律所規定的。

2.所有知道和案件相關情節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無條件地出庭作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證人出庭作證,或者是通過威脅,脅迫的方式,不允許證人發聲,或者是報復證人。這些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懲罰的。

三、不能作證的情況:

1.當然,為了保證證詞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我國法律還規定了如果證人不能夠正確表達其意思的話,是不能夠作證的,也就是說在不能夠完全對於案件本身事件進行表達的情況之下,證人的證詞是不作數的。這種情況通常發生於小孩兒和已經對於外界認知判斷,不太清楚的老人身上,或者是精神病人,這種人都是不太適合去作證的。

2.當然不是所有的證人都必須來到庭前作證,雖然我國規定了公民和單位有這樣一個義務,來對於案件的發展進行幫助的義務,但是如果出現了極其特殊情況的話,例如的確有困難而不能夠出庭的話,也是可以不用出庭的,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3.如果證人本身身體非常不好,或者是年歲已經大了,行動不便,沒有辦法出庭的,或者是崗位非常特殊,沒有辦法離開,例如有急切手術等待著的醫生或者是公安人員等等,或者是在居住的地方。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了道路堵塞,交通困難。沒辦法出來作證的話,出現了這種情況,法院也不會強迫證人來作證。

4.當然,除了以上幾種情況之外,公民是有義務來到法庭作證的,在作證的過程當中,必須如實有效地說出自己看到或者是知道的,以些與案件相關的細節,能讓法官做出一個最後的判斷。

以上就是關於如果在庭審的過程當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標準,以及證人自己本身所附的義務和一些特殊情況等等問題,不過在實際操作當中說服別人作證,這本身就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了,這是我國的傳統文化和國情造成的。

標籤: 時間 證人 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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