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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調查方法有哪些?

證據調查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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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調查方法有哪些?

在訴訟案件審理的過程中,證據是一個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有不少案件往往是因為證據不足而無法定罪,所以證據的真偽與關鍵證據的收集往往會影響這案件審判的結果,如何進行證據調查?這十分關鍵。我國相關法律中對於證據調查方法有明確的規定,本站為大家羅列了證據調查方法的相關知識。

一、證據調查方法有哪些?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自行調查收集

2、律師持律師調查令調查收集

3、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4、人民法院依職權進行調查

二、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法官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調查收集涉及案件的證據,只要認為該證據系案件審理所必要。該條文內容可以說是大陸法系審判職權主義在我國訴訟法中的一個典型反映。但是,由於在“證據”章節的第六十四條已經明確了民事訴訟證據調查收集的位階,即:首先,明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法定舉證義務;其次,才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進一步確定人民法院的職權作用——“應當調查收集”。

如何協調法官主動調查與當事人主義的民事訴訟基本模式之間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了專門的安排。《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六條就十分明確的將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調查的證據限定在五個類別之內,除此之外一律需要依照當事人申請才能啟動調查收集的司法職權:

1、可能涉及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證據

該類證據在具體案件中的集中體現往往是法官需要對訴訟涉及到的民事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的相關事實應當依職權進行調查,不受當事人訴辯意見和證據提交、質證的限制。

2、涉及身份關係的證據

在很多案件中,法官經常會遺忘該方面證據人民法院負有依職權調查收集或者核實的法定職責。特別是在分家析產、繼承的案件中,涉及身份關係的事實如果法官未能仔細的進行稽核,未依職權調查收集相應的證據,可能就會有一個比較嚴重的後果--遺漏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

3、涉及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的相關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繫有關公益訴訟的規定,表明人民法院對於公益訴訟的案件可以根據案件審理的具體情況,依職權對相關證據進行調查。為何在公益訴訟中,法官依職權調查的自由度會這麼高?其實又回到了第一類依職權調查的證據,就是公益訴訟之所以稱之為公益訴訟,在我國就是專指涉及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特殊訴訟。

4、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證據

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惡意逃避債務的事件時有發生,一旦法官在審理案件中存在高度懷疑,就可以援引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依職權啟動調查。

5、涉及影響訴訟程式的相關證據

如出現法定的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等事由或者涉及迴避等事由,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是否出現影響訴訟程式的相應事實並以此決定適用或啟動何種來作調整。

涉及人民法院需要依職權查明的事實既不適用當事人一致確認即可認定的規則,也不適用當事人自認規則。

第五十五條 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一百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必須認真稽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一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三、相關的法律法規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九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

(1)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關係的;

(3)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的;

(4)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程式性事項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調查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證據規定》

第十三條 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

四、證據的保全

1、提出證據保全申請的期限

舉證期限屆滿前

2、訴前證據保全的實質要件

情況緊急,對此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和提供擔保的義務

3、訴前證據保全的特殊管轄

遵循最密切聯絡的管轄原則,可由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十一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條第二款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民事訴訟法解釋》

第九十八條 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提出。

證據保全可能對他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證據規定》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保全證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影、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五、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及證據保全的要求

(一)技術(證據性)要求

需要根據相關證據不同性質具體展開,目的:確保證據真實性、完整性的手段

1、錄音錄影;

2、影印、複製(拷貝);

3、現場勘驗;

4、委託鑑定;

(二)人文(恰當性)要求

在符合證據保全完整性、真實性目的的前提下,以損害最小的方式、方法採取證據保全措施。以租賃案件為例:為了確定裝修損失,法官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把租賃房屋現場進行了證據保全,由於法院採取了保全措施,往往導致保全期間當事人無法正常利用該房屋,租金損失每一天都在繼續。因此,這個時候應當儘快啟動損失的評估鑑定,在最短時間內固定損失並解除查封。

《證據規定》

第二十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複製件。是副本或者複製件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

第二十一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品或者照片。提供複製品或者照片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第二十二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

第三十一條摘錄有關單位制作的與案件事實相關的檔案、材料,應當註明出處,並加蓋製作單位或者保管單位的印章,摘錄人和其他調查人員應當在摘錄件上簽名或者蓋章。

摘錄檔案、材料應當保持內容相應的完整性,不得斷章取義。

一類是當事方自行收集,另一類是人民法院依法收集,上文中本站重點講解了人民法院證據收集的這一部分,雖然人民法院可以使用職權進行證據調查,但是一切程式必須依法進行,不得偏向任意一方,否則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標籤: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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