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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二審答辯書怎麼寫?

管轄權異議二審答辯書怎麼寫?

近年來,我國管轄權異議案件增多,很多人對於管轄權異議二審答辯書怎麼寫心裡會有疑問,那麼,管轄權異議二審答辯書到底怎麼寫呢?本站小編將用一個實際案例來為您展示管轄權異議二審答辯書是怎麼寫的,希望看完之後大家能對管轄權異議二審答辯書有一個大致的瞭解。

管轄權異議二審答辯書怎麼寫?

一、管轄權異議

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可以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管轄權異議二審答辯書就是答辯人此時所作陳述作出的書面迴應。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以下是管轄權異議二審答辯書的一個實際案例。

二、答辯書模板

管轄權異議二審答辯書

答辯人:高xx

高XX訴劉XX離婚糾紛一案,因被告劉XX提出管轄權異議,現答辯人針對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提出答辯如下:

(一)、xx市XXX區法院是本案唯一有管轄權的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劉XX為非文職軍人,因此可以認定本案的管轄法院為原告住所地法院,又根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因此可以明確本案的管轄法院為原告高XX的戶籍所在地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相關法律知識

(二)、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與事實不符,且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提出異議完全是對法條的錯誤理解,應當予以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22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上述規定是確定一般普通案件的管轄權原則,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但對於本案不能使用,首先,高xx是原告不是被告,不應當適用22條關於被告的相關規定,其次,本案被告是非文職軍人,法律對此種案件有特殊規定,即不論原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是否一致,原告戶籍所在地法院是唯一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再次,從事實上看,本案原告早已不在被告所稱的金水區居住,xx區根本不是原告經常居住地。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予以駁回。

綜上,受理本案的管轄法院是本案唯一有管轄權的法院,其他法院無權管轄。

答辯人:xxx

20xx年x月xx日

看完管轄權異議二審答辯書涉及到的一個實際案例,我們知道案件進入二審後不能再提出管轄權異議了,一定要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對管轄權異議的答辯書,對於第一審案件的管轄異議主張要明確,事實和陳述理由要依據案由,結合國家關於管轄規定的相關法規,進行駁論。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韶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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