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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公益訴訟包含哪些情況?

檢察院公益訴訟包含哪些情況?

一、檢察院公益訴訟包含哪些情況?

檢察院公益訴訟包含哪些情況?

公益訴訟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這是按照適用的訴訟法的性質或者被訴物件(客體)的不同劃分的。訴訟法理論認為,利益受到了損害,受害者就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救濟。

按照提起訴訟的主體公益訴訟可以劃分為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提起的公益訴訟,前者稱為民事公訴或行政公訴,後者稱為一般公益訴訟。

二、公益訴訟有其明顯的特徵:

1、公益訴訟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僅指無利害關係的人,但古羅馬法亦包括有利害關係的人。且如果原告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選擇適宜的人作為原告。

2、原告起訴的出發點在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尊嚴及社會,而非個人一己私利。

3、公益訴訟涉及的案件範圍寬泛,可以是民事侵權行為,也可以是行政違法、刑事犯罪活動。

4、公益訴訟的地位體現在對國家機關執法能力不足的補充與協助,而非取代國家機關進行執法活動。

5、原告在勝訴後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質獎勵。

囿於法律的原則性規定,我國的公益訴訟制度還沒有真正地建立起來,但是,這並不妨礙法院受理和審理涉及公共利益保護的案件。通過這些案件的審理,法院的司法審查方式發生了巨大變化,已經逐步形成了一套不同於傳統訴訟的“準公益訴訟”模式。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原告資格標準由“直接利害關係”向“間接利害關係”轉變。對於原告資格問題,訴訟法一般要求原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在傳統的訴訟模式下,原告資格一般被理解為須與訴訟標的之間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在公益訴訟中,過度強調利害關係的直接性,就會將那些涉及到公民直接權益而主要涉及到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排斥在司法保護之外。近年來,法院逐步放寬了原告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一般將原告資格定位於“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論是直接的利害關係人還是間接的利害關係人,均可以提起訴訟。法院的較為寬鬆的原告資格標準,為公益訴訟案件的受理提供了前提。

——訴的利益由“原告的私人權益”向“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平衡”過渡。在傳統的訴訟模式中,訴的利益通常被理解為涉及到原告的私人利益。原告需要證明自己的私人權益而非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或者不利影響。近年來,這一標準已經逐步放寬,訴的利益由保障私人利益向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兼顧轉化。法院在受理和審理案件時,既注重了原告的私人利益,同時也關注了原告提起的訴訟中可能受到影響的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過去被認為是“好事之徒”提起的公益案件(例如一毛錢如廁費案、要求鐵路部門開具發票案等),也逐步為人們所正面評價。

——訴訟型別由“主觀訴訟”向“主觀訴訟客觀訴訟兼顧”發展。在傳統的訴訟模式下,訴訟是以保障個人主觀權益為目的主觀訴訟。而公益訴訟是一種把主觀訴訟和客觀訴訟結合在一起的訴訟。現代社會,包括許多民事案件的處理,影響到的不僅僅是原告個人利益,而且包括原告利益在內的公共利益。法院已經充分注意到在訴訟中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並且強化了法院的職權主義意識。目前,這一趨勢已經非常明顯,並且仍然處於進一步深化的過程之中。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檢察院的公益訴訟,本質上來說是對受害方的一種司法救濟,具體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就需要看當事人的訴訟物件它的性質是什麼。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公益訴訟就稱之為公益訴訟。而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稱之為民事公訴或者是行政公訴,二者是有區別的。

標籤: 公益 檢察院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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