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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訟時效可以約定嗎

關於訴訟時效可以約定嗎

一、關於訴訟時效可以約定嗎

關於訴訟時效可以約定嗎

訴訟時效是不能進行約定的,民事訴訟是法定的,除斥期間才可以約定或法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起訴的性質為權利人主張權利之保護。基於這一性質,應對提起訴訟作擴張解釋,使其不僅包括權利人向法院起訴的行為,而且包括權利人具有同樣性質的其他行為,如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保護權利的請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向清算人申報破產債權等。但權利人起訴後又自行撤訴,或因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駁回的,不構成提起訴訟,因而不能使訴訟時效中斷。

2、權利人主張權利。指權利人於訴訟外主張其權利的意思表示,可向義務人、保證人、義務人之代理人或財產代管人、調解委員會作出,其效力並無二致。

權利人主張權利是其行使權利的行為,不合訴訟時效制度制裁怠於行使權利者之本旨,因而使訴訟時效中斷。

3、義務人認諾。即義務人對權利人作出表示,承認其權利的存在,願意履行義務。這種表示使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到確定,使訴訟時效失去適用理由,因而使時效中斷。義務人對權利人的認諾表示,可以各種方式作出。以口頭或書面對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請求延期給付、提供擔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償部分債務等義務人的行為,在法律上皆構成認諾。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從權利知道被侵犯時開始計算,而訴訟時效最長不超過20年。

總的來說,關於訴訟時效是不能進行約定的,法院對這種行為是不認可的,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法律預先規定的。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現在訴訟時效由以前的兩年延長至三年,屬於普通訴訟,而且最長訴訟時效仍為20年。

標籤: 訴訟時效 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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