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簡易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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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式是相對於普通程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式。
簡易程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式簡便。
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不適用簡易程式的情況:
(1)起訴時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和再審的案件;
(3)非訴程式;
(4)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並且,簡易程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簡易程式,而且當事人不得協議排除適用簡易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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