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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上訴書怎麼寫?

民事糾紛上訴書怎麼寫?

一、民事糾紛上訴書怎麼寫?

民事糾紛上訴書怎麼寫?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號。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上訴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13)×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區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

第一、一審法院沒有查清《借據》是否已實際履行,借貸關係是否生效,而認定上訴人尚欠被上訴人借款,與事實不符,顯然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借據》後,被上訴人一直沒有履行放款義務,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關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之規定,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應當以被上訴人實際提供借款金額之日起,雙方的借款行為才生效。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雖簽有《借據》,但因被上訴人沒有實際提供借款原因,雙方借貸關係根本沒有生效。一審法院對如此重要且顯而易見的事實,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不考慮客觀事實,是錯誤的。

第二、本案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A4、A5證據,與本案沒有關係,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該組證據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另外簽訂《投資協議》所對應的股票賬戶,是另一個法律關係,與本案《借據》無關,不應將兩個沒有關係的事實牽連在一起。另被上訴人訴稱上訴人是借用其款項用於購買股票投資,可證據A5股票客戶彙總對賬單上顯示的金額(股票等值金額)與借據金額差異較大,並且其中××股票客戶彙總對賬單被上訴人已另案起訴。因此,顯然該證據與本案無關,不應作為定案依據。

第三、一審法院判決書第6頁倒數第3-7行關於“委託理財關係”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因被上訴人沒有實際履行款項出借義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的借款關係不生效,一審法院根據《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予以確認,顯然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為了依法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援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字並蓋手印):

年月日

二、民事訴訟二審程式是什麼?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宣判。

3、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在當代的社會,發生民事糾紛那麼可以到法院來進行起訴,並且是需要提交民事起訴狀,同時法院會對此作出一定的判決,或者是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但是也是需要提交書面的民事上訴狀,內容必須要清楚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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