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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8條內容解讀

民法典18條內容解讀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每一個人在社會上生活和工作,無論是誰,無論是什麼年齡、什麼身份,什麼階層,都要遵守法律 。一般意義上的劃分是成年人和 未成年人,那麼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年齡界限是多少呢?民法典第18條進行了規定。

民法典18條內容解讀

一、民法典18條內容解讀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成年人擁有的權利

1、 公民參與政治方面的權利:平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權利:包括公民的人格、姓名權、榮譽權、名譽權、肖像權、住宅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保護。

3、公民的社會經濟、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權利:公民的勞動權、勞動者的休息權、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以及科學文化方面似的權利和自由。

4、特定人的權利:保障婦女的權利、保障退休人員和列軍屬的權利、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的權利;關懷青少年和兒童的成長;保護華僑的正當權利。

三、相關法律

《民法典》

第十七條  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我們不難看出,民法典是一部非常嚴謹的法律規範,從人的胎兒時期直到去世,人的這一生的權利和利益都涵蓋到了,民法典內容詳實豐富,通俗易懂,讓人一目瞭然,為人們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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