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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和經濟法的關係是怎樣的?

民商法和經濟法的關係是怎樣的?

民商法是關於債務、物品歸屬等財產方面的法律,經濟法是國家對市場調控時的以經濟為目的的法律。本文展示了民商法和經濟法具體的關係、價值和本質上的區別等等。兩者的關係是一個基礎問題,在法律中重要程度較高。和本站小編一起學習一下吧。

民商法和經濟法的關係是怎樣的?

民商法和經濟法的關係是怎樣的

一、經濟法與民商法的聯絡

經濟法與民法的關係問題是經濟法基礎理論中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理清兩者的關係和各自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不但有助於經濟法自身基礎理論的完善,而且對我國經濟法與民法各自功能的充分發揮尤其具有現實意義。

1、民法和經濟法在調整物件上有交叉性。

民法和經濟法在經濟關係調整中相輔相成,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條款是民法與經濟法的分界點和連線點;一邊是經濟法以維護巨集觀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會經濟秩序為己任,另一邊是民法對在此良好環境下自由從事活動的主體行為加以規範;被認定違反了這些彈性條款的行為,即超出民法調整的範疇而需由經濟法中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經濟合同法和各種管理性的法律作具體調整。

它們在調整物件方面的交叉,源於以下兩個重要因素:

一是由於二法都處在市場關係之中,而某種市場關係的形成由往往呈現錯綜複雜的情況,這就必然導致二者在調整物件上得部分重疊與交叉,調整物件的交叉又需要民法和經濟法從不同的角度,在不同層面上共同去維繫社會關係的存在;

二是由於某個具體的法律關係,單靠一個法律部門的作用是難以形成的。因此,民法和經濟法在調整物件上得交叉性,決定了二者存在的互補性。

2、經濟法與民商法適用許多相同的法律制度

民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非財產關係的基本法,它所確立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基本準則,對於調整行政管理性經濟關係的經濟法同樣適用。例如,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對於確認經濟法中的市場主體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法中的物權制度對於認識經濟法中的市場主體的權利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民法責任制度可以直接為經濟法所適用。經濟法和民法在法律制度適用上的某些一致性,甚至決定了經濟法在某些方面無須確立自己的制度概念範疇。

商法是屬於企業的法,經濟法對經濟生活的適度干預,歸根到底也是對企業經濟活動的外部干預。所以,經濟法和商法都是規範有關企業經濟活動的法域;同時,經濟法調整社會經濟生活須藉助國家公權力,商法一方面為了保護企業權利,一方面又要運用國家公權力對企業進行監督因而與經濟法一樣,不同程度地帶有公法的性質。

二、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區別

1、兩者調整物件不同

經濟法的調整物件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社會公共性經濟關係,不調整人身關係,而民商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經濟法是以國家在巨集觀調控過程中在國家和市場主體之間形成的具有突出經濟內容的權利義務關係作為自己的調整物件。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是國家巨集觀調控經濟的槓桿之一,屬於以國家為本位的公法,體現公法的原則。而民商法雖然有公法化的現象,但其基本屬性還是私法,體現私法原則。

2、兩者調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為核心,其調整方式相應地採取意思自治原則,即由當事人自己意志設定其權利和義務,國家並不予以過多的干涉。商法的主體是商事慣例,但在現代社會中,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其中也滲入了一些公法因素,國家的強制性規定也在逐漸增加。

經濟法是公私兼顧的法,既強調市場之手,也強調國家之手。因此,其調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強制性因素。正如有的學者所說,基於經濟法的本質,經濟法對經濟關係的調整顯示了與傳統法律大不相同的機制功能。“概括說:全面、系統、綜合;具體說:經濟法由外及裡全面地調整經濟關係;經濟法自始自終系統地調整經濟關係,經濟法運用多種手段綜合地調整經濟關係。

3、兩者主體及主體之間關係不同

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主要指行政機關中的經濟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的內部組織及有關人員、農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民商法主體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組織。民商法的主體的平等的,沒有管理關係;經濟法的主體地位卻不要求平等。

4、內容不同

經濟法主要涉及國民經濟執行中關於公平競爭,防止壟斷、市場規劃、秩序維護、社會平衡、巨集觀調控、可持續發展等的規定,法律表現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產業法、預演算法、財稅法、金融法、證劵法、社會保障法。

民商法的內容主要是關於民商法主體、行為、權利、義務、責任等的規定,法律表現為:民法通則、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親屬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

5、兩者的價值取向不同

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著重於社會整體利益為導向,協調個體利益的矛盾與衝突,實現利益均衡,促進社會共同之目標的實現。民商法以個人權利為本位,以保護個人利益為導向,著重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個性得到充分發展,為個人利益最大化。

6、兩者的本質功能不同

保護利益的不同,必然導致法律本質功能的差異。民法維護商品交換,而商品交換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換者以自己意志設定權利和義務。因此,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權利法。它站在當事人平等這一平面上對商品關係加以保護,其功能主要是維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商法的本質功能基本與此相同。

民商法和經濟法的調整物件是有關聯的,所適用的法律制度也有很多相同之處,它們保護企業的同時監督企業。兩法也有區別,民法主張自由平等,經濟法同時兼顧私有的市場經濟和公有制經濟。兩法的具體內容和價值取向也不同,兩者功本質功能的不同取決於要保護的物件不同。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 民商法 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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