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67條解釋是什麼
- 訴訟仲裁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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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第67條內容
第67條 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民法典》第67條的解釋
(一)法人合併
1、定義
法人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不經清算程式而合併為一個法人的法律行為。法人合併分為新設合併和吸收合併。
2、後果
(1)法人的變更成立和消滅
因合併而消滅的法人辦理登出登記,因合併而成立的法人辦理設立登記,因合併而繼續存在的法人辦理變
更登記。
在新設合併中,被合併的兩個法人都終止了,因此應當辦理登出登記,而合併後的法人屬於新設應當辦理
設立登記。
在吸收合併中,被吸收的法人終止了,因此辦理登出登記,而吸收另一個法人的法人仍然繼續存在,但是
卻發生了變更,所以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2)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
合併前法人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合作後的法人概括承受。
(二)法人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個法人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法人的分立分為新設式分立和派生式分立兩種方式。
所謂新設式分立,是指原法人分立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新的法人,原法人不復存在;所謂派生式分立,是指原法人仍然存在,但從原法人中分立出來一個新的法人。
法人分立後,消滅或變更原法人,設立新法人,因分立而消滅的法人,其權利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派生式分立中,其權利義務關係,依分立合同的約定或章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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