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不得代理的情形和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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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民法總則規定不得代理的情形和規定在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中有對應規定。那麼不得代理的情形和規定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民法典規定不得代理的情形和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2、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並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3)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規定的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一旦產生糾紛時,對於代理權是否成立的問題,你就需要諮詢本站專業團隊進行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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