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訴訟仲裁 >訴訟仲裁案例 >

刑事案件追訴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追訴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追訴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追訴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當中的追訴期其實也就是指追訴時效,通常超過了規定的追訴時效的就不能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了。從法律中的規定來看,這個追訴期往往是根據法定最高刑來確定的,有些是5年、10年,當然也有15年、20年的情況。甚至在20年之後,如果認為仍有追訴必要的,也可以報經最高檢批准。

我國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分別適用《刑法》規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1.在只規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應依照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2.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相對應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

二、刑事訴訟期限是多久

(一)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6.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後的次日起,不得超過1個月。

(二)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日;

3.取保侯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次日起7日以內。

(四)決定逮捕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決定逮捕的期限自執行後的次日起10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日至4日。

(五)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管轄的,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其實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一樣,刑事訴訟的程式中也是存在著許多期限的限制的,但是不同的是,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限是不確定的,不同的刑事犯罪案件是有著不同的追訴期限的,此時是要及時的確定每一個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來確定追訴時效的。

網站地圖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susong/susonganli/zvvxe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