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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和執行凍結區別是什麼?

訴前財產保全和執行凍結區別是什麼?

訴前財產保全和執行凍結區別是什麼?

一、 訴前財產保全和執行凍結區別是什麼

(一)、財產所有權的轉移不同。對應的區別意義在於現實交付目的即直接對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所有權,基於生效判決已經確定的權利義務實體;而訴訟保全的預期保全目的類似於對財產佔有控制(處分)權利的限制,它無權改變所有權(物權)的權屬狀態,僅對財產的物理形態和價值予以封存,限制其變價和流轉。

(二)、執行的方式不同。法院對銀行賬戶上的資金予以查封和凍結,現實操作方面又有兩個區別:一是要區別賬戶的功能,如一般儲蓄賬戶和企業基本賬戶的區別,一般儲蓄賬戶不具有支付工具的特定性。而企業基本賬戶具有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結算支付帳號的特定性和唯一性,對其基本賬戶的查封和凍結,將會導致企業現實財務運轉停滯,其效果不僅僅是財產價值未來被保全,而是企業財產和財務運營受到現實的損害,這已經完全超出了訴訟財產保全的預期目的和正當性範圍。

(三)、對賬戶餘額的處理方式不同。僅當賬戶上的資金現實存在時,保全裁定的財產範圍和數額才是明確的對於該部分財產的限制,而賬戶上沒有裁定所查封和凍結的“存款”數額存在時,裁定查封凍結的財產標的就不是特定數額的資金(存款)而是賬戶本身。如該賬戶系企業基本賬戶時,該查封凍結措施已超出對於財產的強制措施範圍,而明顯已構成對企業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的限制,這在行政法上屬於能力罰,在民事訴訟中則非法限制了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引一起財產保全異議案例加以印證。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

1、必須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這種可能性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臆斷的;

2、採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應當具有給付內容,比如給付一定的金錢、給付某一物品;

3、訴訟財產保全主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但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4、申請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訴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非受訴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請。

財產保全和執行凍結都是對涉案人員的財物就地封存的強制措施,財產保全為保障判決後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避免財產遭受轉移或者損失,執行凍結是屬於判決後申請執行的環節,如果涉案人員賬戶裡沒有額度,執行凍結就無法執行處財產,所以在訴前應先進行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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