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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和經濟糾紛的界定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和經濟糾紛的界定是什麼?

一、敲詐勒索罪和經濟糾紛的界定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和經濟糾紛的界定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是刑事犯罪,經濟糾紛是民事糾紛。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認定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主要應當從主、客觀兩方面加以判斷。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使用威脅、要挾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財物的行為。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爭議。它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主題為實現各自的經濟目標,必須要進行各種經濟活動,由於各自的經濟權益相互獨立,加之客觀情況經常變化,因合同糾紛、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就納稅事務發生爭議等。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持社會經濟秩序,必須利用有效手段,及時解決這些糾紛。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二、敲詐勒索未遂怎麼判?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按《刑法》第274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因此,敲詐勒索財物的數額較大時,依法才構成犯罪。

在行為人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實施了敲詐勒索他人較大數額錢財的行為後,犯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已具備,如果因此非法取得受害人的財物,就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並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懼,但並未交出財物,均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因此,實施敲詐勒索行為,即使未遂,依法也構成犯罪,仍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按《刑法》第274條的規定,犯敲詐勒索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敲詐勒索罪,是指當事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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