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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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嚴重嗎?
被取保候審是非常嚴重的,只有涉嫌刑事犯罪才會被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刑事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基本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三、辦理取保候審時對保證人的要求有哪些?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四、辦理取保候審的流程有哪些?
1、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相關部門依法審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
3、執行。
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
有關部門沒有權利無故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不過,被取保候審也不能證明一定構成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的人身自由也只是相對受到限制,在不離開居住地的情況下,嫌疑人是可以正常的工作生活的,但必須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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