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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滿足以下條件的,應予立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用暴力手段強行干涉他人結婚離婚自由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用暴力手段強行干涉他人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種。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姦夫、情婦、被害人所在單位的領導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數,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體。

2、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因對他人婚姻進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帶來對被害人人身權利的侵害。侵犯身體權利的暴力行為也只限於作為實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為人公然以故意殺人、重傷、強姦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權利的社會危害遠遠超過了對婚姻自由干涉,就不應當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而應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中所犯的具體罪名定罪處罰。

3、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準被害人與其所愛的人結婚;有的出於強迫被害人必須與某人結婚;有的是強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準離婚。

4、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就是利用暴力手段強行的干涉他人結婚,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決,而且此罪是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必須要由受害者本人親自到法院起訴,而且也需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對犯罪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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