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協助組織賣淫罪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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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協助組織賣淫罪如何裁判?
一般會直接給予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對於所產生的情節比較嚴重的話,那麼就會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屬於強迫未成年人進行賣淫的還要加重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是協助他人組織婦女包括男性賣淫,即為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提供方便、創造條件、排除障礙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組織賣淫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而協助組織賣淫雖不是組織他人賣淫,但卻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別是有些協助者的行為手段惡劣,造成的後果特別嚴重。因而對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予以懲處,有利於震懾這類犯罪分子,維護社會治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協助組織賣淫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麼
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中,除組織者以外,其他成員非常複雜,他們的行為是否構成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有時很難掌握。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把握協助組織賣淫罪與非罪的界限:
(1)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
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受他人矇騙,根本不知自己的行為是在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則不能構成犯罪。
(2)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
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充當打手、保鏢等。則其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不是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例如為組織賣淫者充當雜役,提供個人生活服務,危害不大,不應視為協助組織賣淫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
無論是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還是容留他人賣淫的行為,都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為,一切淫穢類犯罪都是法律法規嚴厲打擊的物件,一般情況下,淫穢類犯罪都屬於行為犯,只要求行為人實施了法定的實行行為,不要求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實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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