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可以給證人財物讓證人如實作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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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可以給證人財物讓證人如實作證嗎?
民事案件中證人本身就有作證的義務,不需要給證人財物讓證人如實作證。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二、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情形有哪些?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路途遙遠與交通不便須同時滿足。雖然路途遙遠但交通便利的,不能作為證人不出庭作證的理由。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三、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的流程是怎樣的?
1、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與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2、查明證人身份、交代法律責任及證人保證。
3、證人陳述事實、法庭質證和法庭補充詢問。
4、證人退庭。
四、證人作證注意事項有哪些?
1、要帶身份證影印件和原件。很多證人到了法庭才發現沒帶證件,有時不能進入法院。
2、一定要實事求是。
3、接受法官的詢問,包括法官對證人有關身份問題的核實,法官同時一般會交待證人應負的法律責任。
4、證人在法庭上要準備接受法官和雙方當事人(主要是案件的原、被告)以及雙方律師的質詢提問,尤其要注意回答法官和對方當事人、律師向證人所作的質詢。
5、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就自己看到、聽到和經歷感受到的客觀事實直接簡要地回答提問,清楚就是清楚,不清楚就是不清楚,不要擴大內容,不要使用猜測、推斷或評論性的語言。
事實上,不管在民事、行政還是刑事訴訟活動中,案件當事人都不能專門給證人財物,讓證人去做一些有利於自己的證詞,這樣做涉嫌向證人行賄,對當事人是非常不利的,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如果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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