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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轉讓攤位可以籤永久合同嗎?

在我國轉讓攤位可以籤永久合同嗎?

一、在我國轉讓攤位可以籤永久合同嗎?

在我國轉讓攤位可以籤永久合同嗎?

轉讓攤位不可以簽訂永久合同。一般來說,攤位屬於租賃物,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承租人轉讓攤位的,轉租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承租人的承租期限。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

第一,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

有的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於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於這些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後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合同。

第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三,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後,經義務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為合同變更的理由。

攤位轉讓合同其實就是租賃合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需要及時的關注合同中的內容條款,比如說合同的租賃期限、租賃的價款以及支付方式等等,一般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租賃合同會被視為不定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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