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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能否裁決房屋所有權?

仲裁委員會能否裁決房屋所有權?

可以,所謂仲裁的適用範圍,指的是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可以解決哪些糾紛,不能解決那些糾紛,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爭議的可仲裁性”。

仲裁委員會能否裁決房屋所有權?

關於仲裁的適用範圍,我國《仲裁法》是依照仲裁的性質,參照了國際上的通行作法,並針對仲裁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根據如下原則規定的:

(一)發生糾紛的雙方應當是屬於平等主體的當事人。

(二)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

(三)從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國際上的通行作法看,仲裁範圍主要是合同糾紛,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經濟糾紛。因此我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同時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仲裁法》的這一規定,其內涵可簡要概括為如下幾個方面:

(一)提請仲裁的當事人應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而不是行政法律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提交仲裁的糾紛限於民事經濟糾紛,包括合同糾紛和涉及財產權益的非合同糾紛,主要有經濟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著作權合同糾紛、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涉外經濟合同糾紛、海商、海事中的合同糾紛及其它民事經濟合同糾紛,海事、房地產、產品質量、智慧財產權領域的侵權糾紛等。

(三)涉及婚姻、家庭、繼承方面的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於民事糾紛,一定程度上也涉及財產權益,但這類糾紛往往是與當事人自己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係密切聯絡。

(四)行政爭議不能仲裁。行政爭議也叫做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之間,由於行政管理而引發的爭議。這類爭議只能通過訴訟由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發生糾紛的時候,可以根據情況來提起上訴,如果在起訴的時候,對於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重新提起訴訟,一定要注意這個時間,必須在15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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