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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判決流程是怎樣的

危險駕駛罪的判決流程是怎樣的

一、危險駕駛罪的判決流程是怎樣的?

危險駕駛罪的判決流程是怎樣的

(一)庭前準備。

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二)開庭。

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後由審判長宣佈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資訊,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

(三)法庭調查。

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

(四)法庭辯論。

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

(五)被告人最後陳述。

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六)法院作出判決。

二、哪些行為屬於危險駕駛?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對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刑事案件的審理流程都是一樣的,沒有經過法院審理之前,不能準確的說一定構成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的表現形式也比較多,比較常見的如醉駕,在道路上追逐競駛等,構成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需要根據犯罪情節分析,一般處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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